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三政办【2018】48号)、《灵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灵宝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廉租住房申报及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范围
(一)申报: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复核:2018年前享受过廉租房政策的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家庭。
二、申报、复核受理时间
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
三、申报、复核受理地点
(一)申报:申报家庭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
(二)复核:轮候家庭复核在租(居)住地所属居委会、已入住家庭复核在所属小区物业办公室。
四、申报、复核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灵宝市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尹庄镇、城关镇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不含城中村);
2、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必须是2人以上;兄弟、姐妹不能组成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单身申请人需满30周岁,且只能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代表家庭完成申报、复核事项;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的申请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申报、复核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复核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4、已入住廉租住房后离异的,离异满1年方能提出申请。
(三)家庭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60元。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只能申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家庭成员名下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1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登记信息。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注册总金额未超过1万元。
7、符合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五、申报、复核家庭提交资料
新申报家庭:
(一)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
1、有私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相关回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备案证明等。
2、租住公房的需提供公房所有或管理单位的住房证明(必须注明房产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18岁以上)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2019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由3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军转复员家庭成员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复核家庭:
(一)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复核登记表》,未填写表格进行复核的,视为放弃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2019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由3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复核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填写《家庭状况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房型为两居室,廉租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元,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七、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廉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2、补贴标准:基准价格为2.5元/平方米/月。
3、补贴系数:(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3;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2;
4、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保障人口。
八、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到所属辖区居委会领取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20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15日),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民政行政部门。
(二)复核
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相关资料报送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三)审批
民政局、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配租、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九、申报工作要求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发现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财产情况不实、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不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报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包括申报廉租房、公租房、廉租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二)凡发现申报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廉租房申报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由受理人签字盖章。
(四)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相关政策由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785869
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0日
来源:灵宝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