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从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都将下调,缴费标准调整后,个人月缴费最多可降低13.85%,单位月缴费最多可降低27.45%,且退休待遇计算标准不变。
据悉,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当前的企业19%、机关事业单位20%统一降低至16%。同时还将调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规定,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仍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我市当前使用的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将由4767元降低为4106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由14302元降至12318元,下限由2860元降至2464元。
调整后,使用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职工,每月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将由228.8元降低至197.12元,降幅13.85%,单位部分缴费金额由543.4元降低至394.24元,降幅达27.45%。使用最低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将由572元降低至492.8元,降幅13.85%。
社保降费后,是否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新政明确,我省将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并制定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保持不变。
据统计,本次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涉及所有参保单位,降低缴费基数涉及我市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近21万人,使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时确保了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